购卡章程 CARD CONSTITUTIO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汉购通卡是武汉市金源信企业服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汉购通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IC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汉购通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汉购通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汉购通卡购买与使用

第六条 汉购通卡种类:
汉购通卡分为两类:
(一)不记名预付卡:未经过身份认证的汉购通普卡;
(二)记名预付卡:经过身份认证的汉购通实名卡。
第七条 汉购通卡购买
(一)购卡实名登记制度:一次性购买汉购通普卡1万元(含)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行限额发行制度:汉购通普卡单张面值不超过1000元,汉购通实名卡单张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三)实施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四)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汉购通卡。
(五)购买汉购通卡的客户,发卡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向购卡人出具正规发票,持汉购通卡消费时,商户不再向持卡人出具可供报销的发票。
第八条 汉购通卡使用
持卡人可凭汉购通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并享受特约商户为汉购通持卡人提供的折扣优惠,使用范围及折扣优惠以汉购通卡网站上发布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
第九条 汉购通卡不可以兑换现金;汉购通普卡遗失不挂失,购买人的汉购通卡因持卡人使用不当或磨损造成损坏导致无法交易的,发卡机构提供换卡服务,持卡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汉购通卡在发行机构或指定场所办理更换;汉购通实名卡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汉购通发行机构或指定场所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条 汉购通卡充值
汉购通实名卡可重复充值使用,卡内余额不可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汉购通卡赎回
(一)汉购通实名卡,可在购卡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汉购通实名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汉购通实名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赎回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二)汉购通普卡,不得办理赎回、冻结、挂失、补办服务。
第十二条 汉购通卡有效期

(一)汉购通实名卡不设有效期。
(二)汉购通普卡按出售之日起由系统控制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收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或购卡人购买汉购通卡,享受卡片支付服务、指定商户优惠活动及其他服务的,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收取如下费用:
(一)自汉购通卡片激活之日起一个月后,发卡机构将每月收取5元的账户管理费。
(二)持卡人使用不当或磨损等原因,需要换卡或者补卡的,收取10元/张卡片工本费。
(三)持卡人发生消费交易按每笔交易金额收取3%的技术服务费
(四)汉购通普卡按出售之日起由系统控制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的,持卡人应于到期后携身份证和卡片到柜台来更换您的卡片,缴纳5元/张工本费,有效期1年;若持卡人未及时办理的,系统每月自动扣除上月末余额的10%(最低不低于10元/月) 的账户管理费。

第四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汉购通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汉购通卡的使用。
(三)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汉购通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五)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或撤销业务种类,也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持卡人的交易资格,而无须预先通知持卡人。
(六)发卡机构依法履行程序后可对购卡人或持卡人收取合理的交易费用,并可根据业务发展对费用进行变更。发卡机构应向购卡人明示交易费用及其变更,如购卡人不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则不应进行交易。购卡人进行交易视为接受相关费用标准及其变更。
第十五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汉购通卡网站等提供汉购通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汉购通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汉购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汉购通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七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汉购通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汉购通卡,导致汉购通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汉购通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汉购通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承诺自己在使用汉购通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不得利用汉购通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的交易。持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三)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等行为。
(四)利用汉购通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拟交易。
(五)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六)其他被发卡机构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对因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发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发卡机构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章程修改
武汉市金源信企业服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并将在 www.whjyx.com上进行公告,一经公布30日后生效。
持卡人如果不同意,记名卡持卡人可到汉购通购卡指定购卡网点办理记名卡赎回业务。在30日公告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的持卡人,视为完全了解并接受新修订章程。
第二十条 汉购通卡解释权
本章程由武汉市金源信企业服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法律争议管辖地为武汉市金源信企业服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